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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业务须明示综合融资成本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于昨日(3月15日)晚间正式发布。《规定》要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就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向借款人进行事前披露与确认,不仅要注明贷款本金金额,还要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据公告,《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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