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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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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称,根据福州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现就福州中心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收入条件及实物配租对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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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收入条件调整上,根据福州公租房政策相关规定以及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63435元),现将福州四城区公租房申请收入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3435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63435元”

在扩大优先配租范围方面,根据福州现役军人父母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意见,将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现役军人父母养老服务对象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范围

需要提醒的是,有以下四种情况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 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

2. 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 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 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辆排量达2400ML以上(含)或涡轮增压车型排量2.0T(即2000ML)以上(含);自有车辆达两辆以上(含)的。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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