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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参考 | 828新政后,开发商的钱从哪来?——从预售融资到项目融资的资金体系重构

导语


本文为克而瑞研究中心“房地产开发新模式”系列研究第四篇。


2026年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同步落地八份文件:三份总纲——商品住房销售制度(住建部等三部门)、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26〕171号)、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证监会);五份金融监管总局配套细则——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金规〔2026〕5号)、商业地产贷款(金规〔2026〕6号)、城市更新项目贷款(金规〔2026〕7号)、房地产信托(金规〔2026〕8号)。

系列前三篇分别回答了"为什么变""怎么冲击企业""代价有多大"。第三篇已经算出一笔账:一个强二线30亿元货值住宅项目,股东自有资金峰值从旧预售下的10.2亿元,抬升到新预售/新现房下的16.9亿元。本篇要回答的,是这个缺口背后最直接的问题:当预售资金的前置融资功能被削弱之后,过去由购房者资金承担的建设期资金缺口,将由谁、通过什么工具、以什么信用基础来补位?

预售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规则重构: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预售、购房资金全程监管,首付与按揭依然存在,只是进入开发商现金流的时点明显后移。变化的实质是,预售资金从"建设期融资工具"转变为"受监管的销售回款",其前置融资功能显著下降。

一句话结论:828不是"收紧融资",而是"换融资入口、换信用锚"——建设期资金缺口,从"预售回款+集团信用"两个旧入口,切换到"自有资金+开发贷+债券+信托+资产融资"的项目资金体系;信用评价的第一落点从集团转向项目,但集团信用并未消失,而是由"主导信用"转变为"增信资源"



01

钱为什么突然不够了:预售融资功能的削弱

预售制度的核心功能,是让购房者在期房阶段就缴付定金、预付款和按揭,这笔钱构成开发商最重要的无息、低息前置资金。2025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实际到位资金93117亿元中,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合计40941亿元、占比44%,是最大的一块钱——而这恰恰是现房销售要击穿的目标。

828之后,变化不在于购房者的钱消失了,而在于这笔钱不能再像过去一样提前承担建设期融资功能。三道机制叠加:

其一,预售节点后移。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预售,回款起点整体右移。
其二,按揭放款后移。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在销售备案后发放、预售的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171号文第二十二条、金规5号第二十二条),受托支付至主办银行资金账户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其三,购房资金全程监管。首付与按揭被纳入严格监管账户,不再是无约束的流动性。新老划断规则明确: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新出让土地项目、已出让但未取得工规证的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
因此,2026年、2027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全国房企实际处于"旧项目+过渡项目+新项目"并存状态,资金结构的变化随新项目在新增投资中的占比提高而逐步映射到行业层面,并非一步到位。



02

资金体系五层结构:一张全景图


过去谈融资,容易把性质不同的工具并列成一张"清单"。但自有资金是权益、开发贷是债务、销售回款是经营现金流、REITs是资产退出——它们不是一个层级。按项目全生命周期配置,828之后的房地产资金体系应当理解为五层:


表1  新政后的项目资金体系结构

数据来源:克而瑞研究中心收集整理。


需要说明的是,第五层中定增、不动产私募基金属权益/股权资金;城市更新贷款虽为债务工具,但因服务存量盘活与新业务拓展,单列于此。

这五层,对应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条资金链:

拿地→自有资金;项目启动→项目资本金;建设期→开发贷/债券/信托;销售→受监管的定金/首付/按揭;交付→销售资金释放、偿债;持有运营→经营贷/ABS/CMBS;成熟退出→ REITs;资本回收。

新政的真实意图:项目融资不再是"找到一个能借钱的渠道",而是"根据项目生命周期配置不同资金"。



03

第一笔钱谁出:权益资本层

这是所有渠道的"第一道门槛"。

住建部通知三(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171号文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应先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全额到位,并与房地产开发贷款配套投入项目建设。"

新政没有改变资本金比例的法定下限(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最低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25%,见国务院〔2015〕51号文),但把"自有资金"从过去的"形式上到位"变成了"实质上先到位":购地必须用自有资金,资本金必须先于贷款到位。

更关键的是,新政进一步强化了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要求,明确排除债务性资金充抵项目资本金的主要路径。

此前房企普遍用"股东借款+明股实债"充抵资本金,五份细则对此做了刚性排除:《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明确"项目借贷资金、股东及关联方借款、'名股实债'等债务性资金和其他借款人非自有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同样规定"股东借款和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债务性资金不得视为项目资本金",仅"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前放弃受偿权的股东借款"除外。

这意味着,新政后资本金必须是真金白银、且劣后于金融机构债权的股东权益性资金。它直接抬高了拿地的真实资金门槛——这也是本系列研究第三篇测算"自有资金峰值抬升1.6–2倍"的制度根源。新政后开发商的第一道竞争门槛是资本厚度,而非融资技巧。




04

建设期谁来接:建设期债务融资层


资本金到位后,建设期的资金缺口,主要由开发贷、公司债、房地产信托三类债务工具承接。它们共同的技术标准是"以项目公司为直接融资主体+主办银行封闭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

(一)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从"集团的现金流池"到"项目的专项融资"

171号文第十二条确立主办银行制:"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项目存续期间……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开发贷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第十三条给出期限优化:"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第十四条明确抵押与增信:"应以项目土地、在建工程为抵押,并可采取股东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增信。"

配套细则《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与171号文同日印发,约束更细更硬:项目须"四证齐全"(含土地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单独建账核算,资金独立运作、封闭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借款人须"注册资本实缴到位";贷款"不得跨项目使用,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项目分红、其他投资",借款人须承诺"不得违规将项目贷款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划拨至房企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不得抽回项目资本金"。第二十六条要求开发贷项目"均纳入'白名单'项目管理"。

由此,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环节,开发贷是本轮政策中最直接获得期限优化、且与现房资金占用周期形成匹配的债务融资工具——现房项目期限拉到5–7年,对应系列研究第三篇测算的"现房销售下资金占用期延长至30–36个月"。但代价是资金封闭:开发贷+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全部锁在项目账户里,集团不能再跨项目调度。开发贷从"集团的现金流池"变成了"项目的专项融资"。

一个必须正视的隐性前置条件:土地证时点。这是"权益资本层"与"建设期债务层"交叠地带最容易被忽略、却直接决定现金流节奏的硬约束——分期缴纳土地款与开发贷抵押物可得性之间的错配。

第一步,土地证(总证)最早何时到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锁死:"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缴清全部价款的,不得发放证书,也不得按缴纳比例分割发证。"房地产用地分期的通行口径是首付不低于50%(签约后1个月内)、余款一年内缴清。因此按最长分期,土地款第12个月才缴清,土地证(总证)最早也要到第12个月前后才能取得。

第二步,更关键的是,总证到手不等于开发贷能放——中间还隔着一道"分户土地使用权"。住建部通知三(二)明确:"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配套细则第五条把项目准入锁定为"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证齐全),且"能提供与贷款额度匹配的抵押物"。分户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在总证办理之后才能分割办理,再叠加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理周期(实务约1–3个月)。也就是说,即便第12个月缴清土地款、拿到总证,开发贷可用的抵押物也要再延1–3个月才能逐步具备——开发贷的实际启动时点,通常要推迟到第13–15个月以后。

第三步,没有增信措施,这段真空期开发贷"政策上能、实务上难"。政策层面(171号文第十一条)只要资本金到位、建设进度合理、用途合规,开发贷存在窗口;但实务有四重约束叠加——抵押物缺失(分户土地使用权证未办,无法办理集合抵押,而第十四条把"抵质押物已办理登记"列为提款条件)、第二还款来源空白(项目公司制把集团信用隔离在外,股东担保又属于"增信措施")、主办银行独担全周期风险(单家银行从立项到竣工独担5–7年风险,首笔放款审查从严)、资本金时序错配(资本金须"先于"开发贷"全额到位")。

这组约束对系列研究之三测算构成一项压力测试。第三篇的基准测算隐含假设"开发贷从第12个月主体封顶前后介入、覆盖建安与销售资金",其成立的两个前提——第12个月拿到分户土地使用权证、银行愿在无抵押无集团增信下放款。以下推演属研究探讨、具体数值待以完整模型复核,仅作敏感性提示:若开发贷实际启动时间较基准模型进一步后移3–6个月,项目股东资金峰值仍可能进一步抬升,资金回正时点也将相应后移。这一情景不构成结论,但提示:土地登记、抵押登记、资本金投入节奏与银行授信条件的组合,是决定开发贷能否真正接住建设期缺口的现实变量。

应对路径有三:

一是缩短缴款周期、尽早缴清领证,把开发贷窗口前移;

二是关注地方实施细则是否打通"先期缴款比例+土地预登记证明挂钩开发贷""在建工程抵押替代土地抵押""项目资本金穿透核查作为增信替代"三条路径(均为地方口径,非全国统一);

三是拿证前以股东担保、股权质押过渡。但三者共同的底线不变——过渡期资金缺口最终要靠股东自有资金填,这再次印证"资本厚度是第一道竞争门槛"。

(二)公司债:看募投项目,不设所有制、不设上市门槛

证监会《意见》二(三)明确"着力满足国有、民营等各类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并要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规模应当与项目所需资金相匹配""负责实施的项目开发公司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债明确不设所有制、不设上市门槛,真正的突破是把审核逻辑从"看主体评级"转向"看募投项目"——证监会《意见》三(六)明确,发公司债"重点关注募投房地产项目合规性、收益性、资金需求合理性"。这意味着一个集团信用一般、但拥有优质项目的非上市房企,比过去更有机会发债。

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分两种情况:

公开发行(面向不特定对象)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一年利息、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现金流;

非公开发行(私募债,面向合格投资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条件更宽松,是财务指标不达公开发行标准的非上市民企当前最现实的路径。需要说明的是,新《证券法》已取消旧法"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等硬门槛,改为上述原则性条件。公司债在新资金体系中的角色是中长期资本补充、与项目周期匹配的债务融资,但仍受发行主体资质、募投项目合规性与偿债能力约束。

(三)房地产信托:项目信用在非银领域的延伸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8号)是八份文件中唯一一份非银行融资渠道的专门办法,也是五份细则中唯一"缓行"的一份——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给信托公司留出约六个月的整改过渡期。

它也要求"以项目公司为直接融资主体和用款主体"(第十七条),项目须"四证"齐全、资本金实缴,并实行"专门开户、单独建账、单独调拨、独立运作,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混同"(第二十、二十一条),资金"存入该项目主办银行进行封闭管理"(主办银行与托管银行为同一法人银行)。这与银行开发贷的技术标准完全一致——项目制不是银行一家的事,而是整个金融体系对房地产的统一技术标准。

但三重限制决定了它的定位——补充性、小众、债权化:信托公司门槛(监管评级2级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挡住多数机构;集中度限制(房地产信托余额不超过本机构信托业务实收规模5%、单一房企不超过20%、非标形式不超过50%)把规模压住;对未上市股权的禁令(第二十四条,例外为投资已建成项目且规模不超过产品净资产25%)把"明股实债"彻底排除。

对开发商而言,信托从过去的"高成本灵活融资"变成了"高门槛的合规项目融资",主要用于优质项目的补充资金。



05

项目成熟后钱从哪回:销售回流层+资产融资层


建设期债务终归要还,偿债与资本回收,靠的是销售回款和成熟资产的现金流。

(一)销售回款与个人住房贷款:时点后移,不再是前置融资

171号文第二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两份文件均无"先息后本"表述)。第二十二条: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贷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金规5号第十条叠加约束: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60%以下(含60%)。

这是新政对开发商资金链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

预售制度下,购房者在期房阶段缴纳首付款并形成按揭贷款,销售回款可以较早进入项目资金循环,从而承担一定的建设期融资功能;新政改为现房销售备案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进入项目资金链的时点整体后移——这正是第三篇测算"回款右移、资金峰值抬升"的制度根源。

个贷仍是销售回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再像过去预售阶段那样提前承担建设期融资功能;最终规模仍取决于销售规模、居民购房需求及信贷条件,不宜简单判断为"总量趋稳"。

(二)商业地产贷款:项目信用逻辑在非住宅领域的复制

《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6号)把商业地产融资扩展为覆盖"开发—购买—运营"全链条的专门办法,同样实行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经营性物业贷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70%,第一还款来源应为承贷物业本身的经营收入;贷款"只能用于本城市的商业地产项目,不得跨城市发放"。对持有运营型房企(写字楼、商场、酒店等),这是从"开发销售"转向"持有运营"后的资金回血通道。

(三)ABS/CMBS:看资产、不看主体

证监会《意见》二(三)支持房企"依托经营稳健、现金收益良好的不动产项目发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不动产ABS"。其底层逻辑是"用资产现金流融资",对持有成熟运营型物业的房企是现实增量,但对仍在开发阶段、无稳定现金流的项目不适用。

(四)REITs(含扩募):存量经营资产的资本回收工具,而非开发融资渠道

证监会《意见》二(四)支持依托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REITs,或作为扩募资产装入已上市REITs,并"稳慎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扩募细则(上交所指引第3号,2025年12月31日施行)已将上市至提交变更注册申请的间隔从12个月缩短至6个月。但要准确定位:REITs解决的是房企持有型物业(租赁住房、城市更新、商业不动产)的盘活与资本回收,不是销售型住宅现房的融资渠道——底层资产仍限定在运营型、有稳定现金流的业态,纯开发销售型资产不能发REITs。

这和系列研究第二篇的判断一致:住宅现房流动性仍主要依靠项目自身去化和开发贷期限匹配,REITs是"存量经营资产的资本回收工具",而非"开发商融资渠道"。




06

股权补充与存量盘活:权益补充与新业务资金层


(一)上市增发(定增):主要适用于A股上市公司

证监会《意见》二(一)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再融资,募集资金应当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的市场化房地产项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增)的法定条件,包括负面清单(最近一年财报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擅自改变前次募资用途未纠正等不得定增)、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持有财务性投资)、理性融资规模(拟发行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距前次募资到位原则上不少于18个月)三重约束。

需要说明的是,定增主要适用于A股上市公司(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港股上市房企适用的再融资制度与之不同。对多数房企而言,定增是"少数人的工具",其意义更多在于为上市房企提供一个股权融资的合规出口,而非行业普适渠道。

(二)不动产私募基金:机构资金盘活存量

证监会《意见》二(五)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的不动产项目"。但管理人门槛(在管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50亿元、3个以上成功退出经验、主要出资人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方)决定了这是头部私募管理人的游戏,且底层资产须与原始权益人主体信用风险隔离。它更多服务于存量资产的盘活和并购,而非增量开发融资。

(三)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唯一的"增量赛道"融资品种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规〔2026〕7号)是八份文件里唯一一个"增量赛道"融资品种。它的门槛体现两个关键词:自平衡(项目须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有充足经营性收入覆盖本息,不靠政府兜底)与去土地财政(不得用于土地出让金、征收拆迁补偿,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系列研究第一篇"重塑期"也是如此判断——当开发销售空间收窄,房企资金通道要向"运营型、更新型"项目迁移。但对多数传统开发商而言,这个渠道更多属于城投、国资运营平台和有存量改造能力的头部房企,而非普适渠道。




07

最终拼的是什么:资本厚度+项目信用+现金流+资产运营


把五层放到一起,开发商融资版图的真相是一句话:能借到钱的,越来越看"项目本身";借不到钱的,恰恰是那些只剩"集团壳子"的企业。

开发贷、商业地产贷、城市更新贷看的是项目(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公司债看的是募投项目(合规、收益、资金匹配);ABS/CMBS、REITs、私募基金、房地产信托看的是资产或项目(运营成熟、现金流稳定、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定增看的是公司(资金仍锁定市场化项目);只有自有资金和资本金,看的是股东自己。

这背后是一条由八份文件共同织成的统一技术标准——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项目独立+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它把证监会《意见》那句"推动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从一句方向性表述,变成了所有融资渠道共同遵守的实操规则。

但必须说清楚:新政没有关闭融资闸门,也没有让集团信用归零——不是集团信用消失,而是信用锚下沉。它做的是把信用评价的第一落点从集团转向项目——开发贷仍可采用股东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增信,集团信用由"主导信用"转变为"增信资源"。谁的优质项目多、资本厚度足、存量资产能产生稳定现金流,谁就继续拿到钱;反之,只剩集团信用、没有可融资项目的企业,才是真正被新政"出清"的对象。

更深一层,这轮重构改变的是风险承担结构:旧模式下高杠杆带来高IRR和高价格弹性,购房者提前承担了开发风险;新模式牺牲部分上行弹性、提高下行韧性,建设期风险更多回到股东资本和专业金融机构。融资机制的切换,本质是"谁来承担资金风险"的重构。

本系列研究第一篇讲模式变了、第二篇讲经营方式变了、第三篇讲现金流变了——这一篇明确,资金体系也必须跟着变。当项目成为基本经营单元,项目融资也将成为AI可以介入的决策节点:项目现金流预测、融资缺口识别、不同融资工具匹配、偿债能力压力测试、融资成本敏感性分析。



828新政后开发商资金来源的结构性变化方向


基于八份文件的条文和第三篇的项目模型,下表给出的是方向性情景判断,而非全国统计预测。具体落点取决于八份文件在各地实施细则中的执行力度,尤其是现房销售推进节奏和资本市场工具审核效率。

表2  新政后的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结构变化方向

数据来源:克而瑞研究中心收集整理。


一个重要限定:这是一条渐进曲线,不是一条陡峭拐点。由于新老划断(已取得工规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全国资金结构的变化将随新项目在新增投资中的占比提高而逐步映射,而非一蹴而就。

(文中所引政策条文均以八份文件原文为准;官方占比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2025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实操补充条件均标注资料来源,属研究探讨,具体以监管细则及各地落地执行口径为准。)


研究回顾:828新政房地产开发新模式系列:

第一篇:模式重构与认知革命:828新政下房地产开发新模式的演进逻辑

第二篇:从规则重构到能力落地:“828新政”后开发企业的应对策略与实操路径

第三篇:828新政现房销售下:开发商项目现金流的三情景测算




IN THE END



克而瑞研究中心深耕房地产行业二十余载,依托长期沉淀的海量行业数据库与标准化成熟研究体系,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贴合多元客户研究需求,以资深地产专家团队为核心动力,搭配行业领先的地产COWORK分析工具,形成 “资深专家*海量数据*AI技术” 的协同研发效应;研究业务覆盖政策、土地、新房、二手房、商办、物业、康养、长租等全地产赛道;分析维度贯穿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市场供求、城市发展、房企运营、产品客研等六大层面;交付形式包含热点快评、深度专题、周度 / 月度 / 季度 / 年度常规系列报告,形成完整、多层次的地产研究产品矩阵。本文内容仅作行业研究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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