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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向建发股份时任董事长郑永达等多位董事、高管出具监管警示

6月5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该决定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郑永达、林茂、吕荣典、许加纳、魏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2年对个别子公司开展的部分农产品购销业务及合同管控存在缺陷,不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4.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郑永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林茂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吕荣典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农产品业务板块的副总经理,许加纳、魏卓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郑永达、时任总经理林茂、时任副总经理吕荣典、时任财务总监许加纳、魏卓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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