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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情况,融信投资被出具书面警示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决定称,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存续H20融信1、H20融信3、H21融信3等公司债券。经查明,发行人于2025年7月至12月期间发生债务逾期,其中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逾期金额为22.10亿元,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2024年末净资产的11.10%,但发行人未及时就相关事项披露临时报告。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6条、第3.2.4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8条、第6.2条、第6.3条等相关规定,债券业务中心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发行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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