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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 成都拟发布住房租赁新规,明确租赁住房租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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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之规定,按照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成都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成都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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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如下


关于明确成都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

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租赁活动,根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279号)、《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明确我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赁住房租住标准


(一)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二)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单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以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落实租住标准,规范各方行为


(一)出租人。出租人出租住房不得违反本通知明确的租赁住房租住标准,并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出租人应当加强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者出租住房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通知有关出租人的规定。租赁当事人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备案信息共享公安机关,租赁当事人不再另行报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违反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房源信息,不得为不符合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三)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租赁住房必要房源信息。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符合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告。


三、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一)市级加强统筹指导。市住建局负责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建设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住房租赁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市公安局统筹负责租赁住房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等治安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市网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属地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可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辅助等相关具体工作。委托的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区(市)县推行“街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确保问题隐患及时发现、快速处置。


(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纠纷调解,加强风险提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完善处理流程,强化协同联动


(一)发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时对网格员、物业服务人员报送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情况及群众的投诉举报进行记录,联系所在区(市)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核实。相关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核实。公安机关负责核实租住人员信息;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员信息和面积测算,负责认定其是否违反我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


(三)整改及处罚。对核实违反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采取记录信用档案、公开曝光等措施;同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租赁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民宿、网约房不适用本通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集时间:2026年4月21日至5月2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成都市住建局。

电子邮箱:4482617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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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成都市住建局官网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企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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