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5月11日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包括提取政策优化、贷款管理办法及“以旧换新”贷款支持政策。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化
1. 取消提取时间限制:取消不同提取情形及同一提取情形中不同提取依据申请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的限制;取消提前全部偿还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后需在12个月内申请提取的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自主选择办理时间。
2. 取消部分住房消费类提取缴存时间限制: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及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电梯更新改造等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取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缴存时间限制。
3. 支持提取支付再交易住房首付款
- 提取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购买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的,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在公积金贷款放款成功后划付至本笔贷款对应购房交易的收款账户。
- 提取额度:购房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 提取要件:提取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件、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还应提供结婚证。
- 其他事项:提取资金划付前,若发生购房合同撤销、解除或住房贷款未办理成功等情形,提取申请人应主动申请撤销已审核成功等待资金划付的首付款提取业务;提取资金划付后,若发生撤销住房贷款情形,提取申请人应将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的资金全额退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退还的住房公积金重新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
4. 增加按月扣划偿还商业贷款:在商业贷款银行支持的情况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授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商业贷款本息额(不含罚息),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该笔贷款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
5. 优化偿还商业贷款按年提取频次: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多次申请提取,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该笔贷款的当年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6. 明确偿还贷款提取方式:大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有按月、按年和提前还款三种方式,缴存人可按需选择一种。若在个人住房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且在本通知施行前未办理过贷后首次提取的,在贷款放款后,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支付购房首付款,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所购房屋的首付款金额。
7. 简化提取要件:取消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要求。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与该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 总则: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规范业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公积金中心所属办事处及内设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管理、回收,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的金融业务、协助做好公积金贷款回收等工作。
2. 借款申请人贷款条件
- 借款申请人应在本市单位账户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及其他符合规定缴存时间的情况。
- 借款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购房人、抵押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和异地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 借款申请人家庭所拥有住房套数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住房套数以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为准。
- 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应为房屋所有权人。
-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最多为两人,两人关系应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符合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自住住房贷款条件
-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再交易住房、房改房。
- 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土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且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本次贷款所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国有产权住房作为抵押物;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购买新建住房可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其他住房可办理抵押登记。
4.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 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贷款额度为一万元。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多项规定,包括不超过规定最高贷款额度、月还款额规定、不超过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规定倍数、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成数、不超过房屋价值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最高贷款额度等。
-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且不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借款合同档次利率,不分段计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的分段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档次执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同档次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缩短借款期限的,仍执行原借款合同档次利率;延长借款期限的,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5. 贷款程序
-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付款证明、贷款用途资料、贷款担保资料、贷款还款账户资料等。
- 商转公贷款可选择先还后贷、顺位抵押、阶段性担保任一方式办理;商转组贷款办理方式为顺位抵押。
-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核,并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进行面谈,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准予贷款的,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认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的申请资料、贷款用途、贷款条件需延伸审核的,可要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补充资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
- 经公积金中心初审审核通过的(组合贷款还需商业银行审核通过),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 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的抵押条款自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且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指定银行账户。
6. 贷款偿还
-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
-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 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借款人配偶也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扣划其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授权受委托银行可随时以自动转账方式从签约银行还款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 贷款的偿还资金按正常还款、逾期还款、提前还款的不同情况按相应顺序回收。
-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催收、追偿、要求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7. 贷款担保
- 借款人应以抵押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内,公积金中心是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 借款人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同时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保证人需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 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审查抵押物的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的管理。
- 借款人可用国债、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8.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在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内,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借款合同变更业务,包括提前还款、还款方式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还款日变更等。
- 提前还款时,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还款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五千元,还款金额以百元为单位递增,每日可办理一次提前部分还款,还款后剩余贷款本金不应少于一千元。
- 还款方式变更:借款人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可以变更1次。
- 还款账户变更: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原签约银行还款账户的,应提供新的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银行还款账户。
- 贷款期限变更:包括贷款缩期和贷款展期。贷款缩期需具备缩期后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住房公积金应为正常缴存状态;贷款展期需满足贷款当前无欠还本息,借款人符合特定情形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应符合规定,超过原抵押期限的,需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 借款人(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时,且贷款当前无欠还本息的,申请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的,公积金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
- 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 还款日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变更1次还款日。
- 借款合同变更须变更前后借款人、抵押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办理,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可由受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
-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还清后且无担保人代偿的,抵押人或法律规定的权利人领取注销抵押资料。
9. 抵押物处置和法律责任
- 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 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若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可按照借款合同或者签订的其他协议依法处置抵押物。
-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10. 附则:最高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等政策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政策
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政策实施期间出售原有自住住房后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已出售的自住住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计入累计已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每个家庭的每套自住住房只能享受一次“以旧换新”核减贷款额度政策,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