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6]107号)。上述函件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威,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存续H15华业、H15华资、H16华业2等公司债券。华业资本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且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发行人未按时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6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1.6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余威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挂牌规则》第1.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2.2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挂牌规则》第1.8条、第7.2条、第7.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8.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余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