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业主关注 | 别为躲雨把“炸弹”带回家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进楼不入户

星标克而瑞物管 ↑ 每天快速直达物业专业研究


来源 / 北京消防

汛期降雨频繁

不少居民担心电动自行车淋雨受损

将车辆推入楼道、家中存放充电

殊不知此举暗藏火灾隐患

近日,朝阳消防联合属地街乡、社区、物业开展专项巡查检查。



在管庄乡某小区,检查人员发现楼道停放电动自行车、车电分离入户等多处隐患,现场清理车辆,逐一联系业主开展警示教育。



经讲解火灾风险与法规要求后,居民纷纷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承诺规范停放至室外充电区。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不管是在充电还是静置状态下都存在爆炸风险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在指定的

电动自行车棚、电池充电柜内进行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居民住宅区、单位工作生活区等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和充电。

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停放、放置以及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 延展阅读·点击了解 


?找政策:最新政策解读指南针

全国政策 地方政策 

?找成果:物业行业权威风向标

综合实力 服务力 品牌价值

上市公司 保值力

?找报告:物业专业报告集中地

物企年报 企业研报 行业洞察

标杆项目 月度报告 | 物业资讯 | 定制报告

?找活动:企业品牌高光展示场

峰会论坛 定制活动 CRIC物管动态


- The end -



更多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