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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深圳乐有家被行政处罚5万元

据信用中国,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近期新增一项行政处罚信息,处罚金额为5万元。

披露信息显示,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在代理某项目期间,存在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

依据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企业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有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罚款金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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