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而瑞好房点评网 高青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与业主张三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但物业公司持续提供服务,张三自2022年1月起拒缴物业费、电梯费及垃圾处理费。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认定原合同继续有效、转为不定期合同,张三未能举证证明业主人数及面积双三分之二同意终止合同,故判决其支付共计2万余元费用。法官强调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与持续性,业主不得以服务瑕疵为由拒付费用,应通过正当渠道反馈问题;物业企业亦应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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