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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非公共场所 物业公司无责

克而瑞好房点评网 厦门中院二审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2021)闽02民终1182号为切入点,阐明居民住宅小区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对非业主、无合同关系的外来人员不当然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雨天路滑属基本常识,受害人应尽自身注意义务。二审判决纠正一审“和稀泥”式裁判,明确物业责任边界限于合理范围,具有行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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