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民事判决书》[(2025)冀民终787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欠款本金131,779,404.1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5月7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300,331.22元;自2025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131,779,404.17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鄂(2020)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06945号不动产(坐落位置:新洲区双柳街国营龙王咀农场三分场五队、航天北路以北、涨渡湖大道以东、环城北路以南、航天一路以西)、‘大悦城控股∣孔雀城·锦云航天府三期项目’22、25、S3号楼房地产(在建工程)、‘大悦城控股∣孔雀城·锦云航天府三期项目’9、15、S2号楼、19、S2号楼房地产(在建工程)、‘大悦城控股∣孔雀城·锦云航天府三期项目’14号楼房地产(在建工程)、‘大悦城控股∣孔雀城·锦云航天府三期项目’18号楼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以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此前公告,202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起诉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诉请武汉裕灿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并诉请公司及武汉裕灿股东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义务。武汉裕灿已偿还部分借款,公司已履行完毕担保责任,农业银行已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