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就《关于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及,有序推进政府收储改造。支持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参与政府收储土地的前期整理工作。严格落实“净地”供应要求,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地块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新规划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实行低效用地再开发。其中,保留集体性质的,依法办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国有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依规依约需要收回的除外;涉及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且改造后用于工业用途的,可由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后,协议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实施改造。
探索实施土地置换。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可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置换,不认定为交易行为,不涉及核缴相关税费。置换地块需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且至少一方已纳入低效用地数据库,价值差额部分可通过货币、物业等方式补齐。置换地块可凭置换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置换协议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无需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鼓励探索“先征收、再置换”等方式,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置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