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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向王健林等关联方追索超36.39亿元交易资金,已收到仲裁判决书

永辉超市公告称,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317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告披露,2023年12月8日,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永辉超市向大连御锦出售所持有的388,699,998股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530,059,250.07元人民币,由大连御锦分八期支付。

2024年7月26日,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经友好协商,签订《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第1.1条的约定,本次转股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3,839,089,070.93元共分八期支付(具体为第三至第十期),其中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约定付款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约定付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将为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提供担保。鉴于大连御锦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王健林先生、孙喜双先生、一方集团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上国仲提起仲裁申请。

经审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申请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王健林先生;第三被申请人:孙喜双先生;第四被申请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639,089,070.9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人民币218,345,344.26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1,017.21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783,329.41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至(四)项裁决项下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251,550元,由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方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8,251,550元。

上述各裁决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永辉超市表示,本案仲裁裁决现已生效,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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